2016年12月,张某(男)花费70万元以一次性支付方式在县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。2018年12月,张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,并于2019年1月订婚。订婚前双方约定,张某需向李某支付彩礼28.8万元,并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。在向李某支付了28.8万元彩礼后,双方于2019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。结婚后第二天,张某依约定与李某去登记机关将房产证加上了李某的名字。2019年7月,因感情不和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房屋,张某辩称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。 第一种观点认为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张某同意加上李某的名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